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加班费能包含在工资内吗?--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李在北京某公司工作1年多,公司平时安排加班较多,但小李依旧坚持在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却未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奈小李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小李说单位工资组成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

      仲裁委开庭审理后,小李表示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且公司长期安排其加班,加班工资是其长期稳定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其每月工资收入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公司表示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加班费不应当包含在工资中。理由是,加班工资并非小李长期稳定的工资收入,应当将此部分工资从其工资组成中排除出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为何会做出上述认定呢?

【律师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每月工资的组成部分。

      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1项的有关回复中,最终确认了加班费可以计算在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之中。

      综上,在北京地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可以将加班费包含在其平均工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