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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存在欺诈,可否要求三倍赔偿?--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房屋买卖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出卖人将房屋抵押、一房二卖等涉嫌欺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作为消费者来讲,显然房屋也是商品的一种,但因一套房屋的价值动则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按照消法三倍赔偿判决,是否会相对有失公允,对于这个问题有部门法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一倍赔偿,但是这部法律是在新消法颁布之前制定的,原消法规定的也是一倍赔偿,所以是和原消法相关条款同步的,只不过2014年新消法修改为三倍赔偿后,房屋买卖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跟上,但是从法的适用上讲存在效力等级的问题,毕竟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司法解释是最高院作出,所以笔者认为当两者相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于前者,按照三倍赔偿支付买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