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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他人依旧要担责--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李妍(化名)与孙菲(化名)为某高校的同班同学,因为性格上的差异两人看对方都不顺眼。平常偶有拌嘴,但并未上升到多么激烈的程度。

      一日两人再次拌嘴,之后孙菲将与其关系要好的同学,和孙菲有过节的同学朋友组建了一个微信群。以孙菲为首的几个人在群里大肆数落李妍的种种不是,并且时常出现辱骂李妍的言语。孙菲与群内几个同学在群内商议,要求大家冷落李妍,并将李妍的一些缺点在校内散布。没多久,李妍得知此事,要求孙菲道歉被拒。李妍以孙菲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孙菲告到法院,要求孙菲停止辱骂、诋毁李妍名誉的行为,并且在校内公共群内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菲在微信群内,扭曲事实,恶意编造诋毁李妍的不实言论,并且在微信群内组织其它同学辱骂李妍的行为,侵犯到了李妍的名誉权。此种侵权行为,造成了李妍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恶劣后果。判决要求孙菲停止侵害李妍名誉权的行为,同时在其组建的微信群内澄清事实,在校内群向李妍郑重道歉,对于给李妍带来的精神伤害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随着各类即时通讯工具的迅猛发展,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已经不限于生活工作中的公共场合当众辱骂了。现实中出现了在微信群、QQ群、各类网站的贴吧内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虽然此类行为发生的虚拟世界中,但只要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