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王先生承租了张女士的房屋,合同约定租期到2019年9月,月租金2000元,同时约定,若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否则需要承担由此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2017年5月,张女士以公租房不允许转租为由,要求王先生搬出房屋或者将月租金提高,因王先生不同意,张女士将门锁更换。王先生无奈,只能在别处另行租房,且多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张女士也未返还。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张女士的房屋确属公租房,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房屋不允许转租,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即王先生腾退房屋,张女士将额外收取的租金返还。
假使张女士的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张女士也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所以张女士想涨房租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若张女士想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如王先生另行租赁的房屋月租金3000元,则可以向张女士主张自合同解除时至2019年9月的租房差价损失。另,张女士私自将门锁更换的行为,若导致王先生其他损失,也可一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