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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散播不实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日一则热点新闻,国内某直播平台的一名女主播因感情问题在微博大肆控诉男方,男方也为该平台主播,且业内较为知名。女方以冷暴力、不沟通、直接分手等理由痛斥男方无情无义。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广大粉丝热议,消息被转发、评论无数,男方瞬间成为渣男形象,被舆论一致抨击。后随着事态发展,女方前后的陈述被发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女方又无法拿出确实证据,事态逐渐反转。

      那么女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男方名誉的侵害?

律师点评:
一、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和权利人本身密不可分。名誉权保护的是公民和法人的自身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明文规定对公民及法人的名誉权进行保护。

二、  女方如散布不实言论则涉嫌侵犯名誉权。
       因言论导致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本次事件中,女方的爆料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亦无法拿出客观可信的“实锤”,而言论导致了男方被大量的网友和媒体平台抨击,社会评价已经降低。那么女方在无法拿出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就涉嫌了对男方名誉权的侵害。

三、对于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一方可要求停止侵害、回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