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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买房,房“不是”房--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小程和小袁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2015年小程父母因工龄达到单位的要求,可以购买一套80平的房改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决定把该指标让给小程和小袁,约定由小夫妻出资,待房屋可上市交易后,再过户给他们。

      好景不长,2017年小程爱上小娣,决定跟小袁离婚,小袁要求分割该房屋,小程及其父母均不同意。
 
【律师分析】
       房改房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其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上述案件中,小袁明显是弱势一方,也是受害方,但该房屋系小程父母具有身份属性的房屋,明显也登记在小程父母名下,而小袁虽有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即该出资认定为小程父母对于小夫妻二人的债务,若小程和小袁离婚,可将出资款一半返还给小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