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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是否为破产财产--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企业本身都可能会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在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可以和债权人和解,根据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但是在上述两种方案不能达成的情况下,企业将会面临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就会面临破产财产的确定,之后才能对破产财产变卖按照债权人债权比例进行分配,那么如果企业之前通过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又对某些债权人设置了抵押权,这部分土地是否会列为破产财产,债权人又能不能申请法院拍卖土地实现抵押权呢,以下最高院批复全面的阐述了上述问题。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批复的主要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2]158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可作为破产财产,也不应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实现抵押权,应交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收回或作具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