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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拆迁利益的审判原则--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一方及一方父母家中房屋拆迁,在拆迁环节中往往涉及以下主要拆迁利益补偿:

一、  区位补偿价(土地补偿)
二、  重置成新价(地上物补偿)
三、  停产停业损失(营业执照注册在该涉案房屋)
四、  安置补偿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其他补偿。

       上述安置补偿中往往和具体拆迁政策相关联,现行拆迁政策中,如果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口,一般会享有45至60平米的安置面积,即使是对方或对方父母的房屋被征收,因为另一方户口在其中或是因结婚被列为安置对象,这部分补偿面积是专项的,不应因不是房屋拆迁征收主体而被剥夺,但是往往拆迁方会和被搬迁人签订总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其中囊括了应给特定人的补偿,而回迁安置房一般需要一个建设周期,即使在房屋交付后下证的周期也会比较长,那么如果在此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否对拆迁补偿利益一并进行处理、判决呢?以下为法院对该部分应得利益的一般处理原则。
   
      对于离婚案件中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房产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做处理,待房屋取得房产证之后,当事人另行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再进行具体分割,但此时如果房屋已经交付,那么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居住权来保护自己占有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