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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将房产给子女的法律效力--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建利(化名)与万玉静(化名)结婚五年,双方婚后生有一女王欢现年三岁,双房婚后共同共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因王建利一直有同性恋倾向,婚后交了一同性恋男友,直至被万玉静发现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在谈离婚的过程中对于房产问题争执不下,最后双方协商都同意在孩子王欢年满十八岁的时候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于是按照上述方案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一年后,王建利以婚后财产分割为由对万玉静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是对于婚姻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时要看具体约定的法律性质,本案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给第三方(孩子)的约定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范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在交付前赠与人随时有权撤销赠与”,也就是说除非王建利和万玉静给王欢完成了房屋过户,否则双方都可以撤销之前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