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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本人是否都必须到庭?--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后,本人可以特别授权律师进行庭审,而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参与开庭,但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因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是需要通过男女双方的法庭调查,充分了解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如果当事人确认特殊情况无法到庭的,也需要有合理理由以及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到庭。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综上,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同理,被告没有特殊情况不到庭的,法院有权缺席判决。

在实践中,特殊情况无法到庭包括当事人突发疾病、无法到庭;不可抗力、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岗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