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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仲裁期间,员工不用上班也能白拿工资!--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龚先生与A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每个月工资20000元,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龚先生在试用期内工作兢兢业业得到领导的认可。

2017年2月底A公司入职一位张经理,其主管龚先生的工作,张经理认为之前给龚先生的工资标准定高了,和龚先生谈话希望可以接受降薪,龚先生不同意,2017年三月底A公司以龚先生不符合用人单位职务标准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与龚先生的劳动合同。

龚先生不服公司决定,向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到仲裁日为止的工资,经过三个月的时间仲裁委通过开庭审理,裁决A公司继续履行和龚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从A公司解除日至仲裁开庭日止的工资6万元。A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还在法院审理中。

 

【律师点评】

一、公司在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除非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权任意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公司以员工工资过高为由解除龚先生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龚先生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公司非法解除,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在法律程序期间即使员工不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也要依据劳动合同支付报酬。

本案从公司解除龚先生劳动合同至仲裁之日整整三个月时间,在此期间龚先生并未到公司上班,但其原因是公司过错造成的,所以在此期间即使龚先生不上班公司也要支付龚先生工资,公司不尊重相关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