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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间借款,离婚应该偿还吗?--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宋健(化名)和夏雯(化名)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宋健因面临买房压力,故开始尝试炒股,赚了一些钱并于2013年购买了一套房屋。夏雯因工作辛苦,也想尝试投资理财,故与宋健书面约定:“向宋健借款20万元,期限2年,除偿还本金外,夏雯另行支付1万元红利。”201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但对于该借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对于夫妻间借贷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后续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了依据,即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就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相区别开来。

 

上述案件是否适用该法条,需满足几个条件:

一、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分别财产或其他方式的财产制度的情况较少,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则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这个条件区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用途的规定比较宽泛,如投资理财、资助他人等等。若夏雯借款用于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则不适用该规定。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上述案件中,直到双方协商离婚事宜,夏雯也未向宋健履行还款义务。

故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夏雯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宋健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