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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霸气辞职信”,由于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一分不能少--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最近,“最霸气辞职信”又一次登上头条,新闻播报江苏无锡某医院员工向单位提交辞职信,提出离职,并在辞职信中指出单位存在同工不同酬,待遇低等现象,称自己的副业2年的收入相当于30年的工资总和。

律师点评:

一、工作不是你想辞,想辞就能辞。

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仍是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相互遵守。在合同尚未到期前,一方表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至合同到期之日止。

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在未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因擅自离职致使单位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产生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资低不能作为劳动者辞职的合法理由。

劳动时间、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的瞬间,他们对于未来几年内自己的付出,和用人单位能够给付的劳动报酬,是明确知晓和表示接受的。因此,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以工资不能养家作为离职的理由,显然是违反双方约定的,也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

四、用人单位并不亏欠劳动者。

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待遇各有不同。本案中,霸气劳动者提出离职的原因并不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是劳动者认为双方之前达成约定的工资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真正的过错方是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所谓的“逝去的青春”也好、“养家糊口”也好,其实都是劳动者用来掩饰违反契约精神的借口。笔者认为,劳动者在秀各种“霸气侧漏”之前,更应该想想的是,当11年前的自己站在即将步入社会的人生路口,面对毕业各种前途迷茫和手足无措的时候,最后究竟是谁帮助了自己,是谁给了自己第一份安稳的工作,给了自己一个安定的未来,做人应当心怀感恩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