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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任仍不断骚扰我的正常生活,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小美和小强认识两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因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小美便提出离婚,小强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

小美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小强一直不甘心,多次去小美住处找,不停发消息打电话,影响了小美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小美不堪其扰,咨询能否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类似情况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人格权利(诸如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或者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亲属关系受损、对死者的人格权利的侵犯等等,如果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受理。另外,离婚案件中,若无过错方也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小美的情况是否严重到能够支持损害赔偿的程度,要看对方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确实达到赔偿的程度,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则参考下列因素来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另外,当事人如果在侵权诉讼中并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