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诉讼保全措施--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0-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人们打官司总会担心一件事,就是赢了官司是否能够实际拿到钱。对此,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措施,以尽量利于当事人的执行,那就是保全措施。

根据保全对象的种类,保全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即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被申请人一般不得处分、转移财产,例如查封某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其银行存款,财产保全在诉讼案件中较多。行为保全,即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例如在著作权、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被申请人的产品下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销售。

      根据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诉中)保全,以常见的财产保全为例。

      诉前保全,是指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面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则可以在起诉前先申请保全。

      诉讼保全,也称诉中保全,是指在起诉立案后,为了利于执行,也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