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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友分手,她提出10万元青春损失费,这钱该不该给?--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张伟(化名)与小丽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一来二去,二人逐渐发展成为恋人,并开始共同居住。美好的时间总是短暂的,一年后,小丽发现张伟同时在跟其他女孩交往,二人之间遂开始爆发冲突,最终二人分手。
 
      小丽认为是张伟的过错导致二人分手,所以要求张伟给付十万元分手费,赔偿青春损失。因张伟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就给小丽写了一张欠条,言明张伟欠小丽分手费十万元,一年内给清。

      一年之后,张伟并未向小丽付清这笔分手费,小丽遂将张伟告上法庭。但最后法院在了解案件事实后,并未支持小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恋爱关系不是婚姻关系,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畴。恋爱时脚踏两只船固然不对,但这也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恋爱自由,分手亦自由。恋爱是人生的一段经历,恋爱时的美好是双方付出的结果,恋爱结束时的分手也是双方付出的终止,不存在哪一方的青春受损失。

      所谓的分手费,因为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法院并支持小丽的请求。

      但如果张伟已经给付了这笔钱,那也可认为是对小丽的赠与,且因已经实际给付,即赠与完成,则张伟不能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