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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离婚时一方参与合伙企业的分配方式--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夫妻离婚时一方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另一方主张在该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能够得到另一方的合伙人地位还是可以主张财产利益,因为涉及到第三人权益,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做具体分析,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另一方权益,以下为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