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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种情况,法院调解无效,可判离--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是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如果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无法判断双方感情破裂程度,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所以一般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都不会判决离婚,要给双方半年的时间,半年后原告才能再次起诉离婚,基于以上实际情况,很多被告即使同意离婚,但是为了争夺财产、孩子抚养权等会策略性的采取拖延战术,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法院才可以第一次起诉就判决双方离婚,以下为相关法律条款。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