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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处方药未出具医院处方,大量吞食致残,药店需不需要担责?--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如题,失恋男子事后共花费了50余万元看病,这50万元能否向药店索赔呢?但药店坚持己方没有过错,双方协商未果,男子将药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法》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定,男子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并未出具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店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向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药店的过错行为,终致失恋男子轻易购得处方药并过量服用致残的严重后果。药店的过错行为与男子过量服药致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药店赔偿男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