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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单位承诺解决北京户口,但要约定巨额离职违约金,合理吗?--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介绍:
       2016年年中,在北京读研三的小魏开始四处求职。相比其他公司,一家名为北京珍考普有限公司的企业,除了可以提供丰厚的待遇和锻炼机会之外,还承诺可以办理落户,解决小魏的北京户口。

      这样独特的条件小魏自然是无法拒绝,双方一拍即合,并于小魏毕业后立即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为小魏解决北京户口,小魏要为公司服务满5年,如果小魏提前离职,须向公司支付20万违约金。

      小魏入职后,公司马上为小魏办理了北京户口。然而仅仅两个月后,小魏就以个人原因为由单方面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于是将小魏告上法庭,要求小魏赔偿违约金20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判多少呢?

笔者观点:
一、以办理落户为由,向离职员工主张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办理北京户口为由向员工主张违约金。

二、员工因单方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该条款同时规定:“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不能基于“北京户口”本身向劳动者索赔,但是可以基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要求劳动者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