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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关于离婚案件共有房产3种处理方式--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离婚案件,对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理,基本上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二是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要求合理对价;三是一方要求房屋产权,另一方要求合理对价。那么,即使在第三种情况,双方能够达成相对一致性意见的情况下,对于房屋总价值也未必能够一致性认可,可能都需要法院作出相应的处理,由此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以下为相关法律条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时因为拆迁、购买期房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类房产在离婚时法院无法处理,需要取得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才能实际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