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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为何存在伤情相同而赔偿金额不同的情形?--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分享:
       2017年五一小长假,45岁的老王驾车,带着自己妻子、儿子和自己70岁的老母亲,一家四口去怀柔自驾游。但飞来横祸,老王的小汽车在南向北正常行驶经过某个路口时,与一辆闯红灯,自西向东驶来的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老王和其母亲二人腿骨粉碎性骨折,同时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交警认定,肇事司机为全责。后老王和其母亲将肇事司机告到法院,要求肇事司机赔偿损失。为确定伤情,老王和其母亲向法院申请了关于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定老王和其母亲的受伤均构成伤残十级。后法院依据伤残鉴定结论,就残疾赔偿金一项,判决肇事司机赔偿老王人民币105060元,赔偿王母人民币52530元。

      问题来了,同样是腿骨骨折,同样是十级伤残,为何法院对老王和王母在残疾赔偿金的判决数额上却存在差异呢?这其中的缘由是什么?

      想要搞清这个问题,这就需要大家了解一下残疾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和计算公式。

 

       2004年5月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从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参考依据包括三项:
1、受害人的伤残等级;
2、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受害人的年龄。

      其中第3项,法律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将侵权事实发生时的年龄,以60岁和75岁为界限,进行了划分,具体表现为:
a.受伤时不满61岁的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系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20年;
b.受伤时满61岁的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系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20年-(受伤时年龄-60岁)];
c.受伤时年满75岁的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系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5年。

      具体到本案中,老王与其母亲同为十级伤残,适用的伤残等级赔偿系数相同;老王与其母亲均为北京市城镇户口,均适用2016年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二人在参考依据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是没有差异完全相同。二人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第三项,事发时老王45岁,故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应当按照20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事发时王母已经70岁,因已经年满60岁,故在计算她的残疾赔偿金时应按照“20年-(受伤时年龄-60岁)”计算,即“20年-(70岁-60岁)”,即10年的标准计算。因此就出现王先生的所得数额远远大于其母所获残疾赔偿金数额的情况,且老王的数额刚好是其母亲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