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丈夫私自将房子卖了,作为妻子,只能忍气吞声吗?--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李先生和张女士婚后买了一套房子,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因为李先生在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李先生恐于债权人的纠缠与威胁,瞒着张女士将房屋出卖,并给第三方完成了过户,张女士后来得知房屋被卖的消息非常气愤,将李先生和买房人起诉至法院,以双方侵犯了自己夫妻财产权利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款,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以下为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善意购买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视为具有表见代理权,不能依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的救济办法只有在考虑和李先生离婚时,要求李先生对张女士进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