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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当中,继承人须注意的“有1没2,没1有2”原则--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王阿姨(女,51岁)离婚后,带着孩子嫁给老张(男,55岁),老张无儿无女,有一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婚后王阿姨一直没有安全感,担心老张去世后,其兄弟姐妹来给自己和孩子争房产,故要求老张写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和自己的孩子……

【律师分析】
       上述案情中,王阿姨要求老张写遗嘱的行为,无实际意义。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王阿姨无需担心老张的兄弟姐妹会“争财产”,即便去争,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也“争不到”。

       其次,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万一王阿姨先于老张去世,但王阿姨的子女若对老张尽赡养义务,虽然不是老张的亲生子女,也可以继承老张的财产。

      另外,王阿姨所谓的“安全感”,并不是一纸遗嘱能给的。继承是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王阿姨先于老张去世,即使老张按照王阿姨的意愿写了遗嘱,也完全可以在王阿姨去世后做变更。且双方已登记结婚,如果王阿姨想让老张证明所谓的“诚意”,可要求老张在房产证上加名,并不一定通过立遗嘱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