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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应如何区分?--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分割,但是未必所有婚内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事情都有例外,以下为婚姻法对于婚内财产问题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
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