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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可以多要,但需符合标准--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目前,随着抚养孩子的成本逐年增高,双方离婚时,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最关心的也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的抚养费到底包括什么和最多能主张或者获得法院支持的金额?

一、抚养费金额的给付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其中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4.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二、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另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十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
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孩子的抚养费要充分考虑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客观合理的费用,双方尽量协商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否则需要法院依法裁判,对于一些额外的超出孩子抚养费用必要性的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很难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