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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的录音,如何才能被法院认可?--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

       但是,偷录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那,偷录的录音如何才能作为合法证据呢?

必须符合以下如下条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在司法实践中,录音使用的两种常见情形:
1、在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认定为合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