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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调的员工发生工伤,指派单位要承担责任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熊猫棉织厂与万达机械厂有多年合作关系,棉织厂因设备查修,请机械厂借出基础人员帮忙维修。双方约定机械厂员工小牛暂借棉织厂帮助维修,为期六个月,工资由棉织厂支付。后小牛发生工伤,两家工厂互相推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两个厂子没有约定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由原单位负责小牛的工伤待遇责任。最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理认为,小牛属于工伤,由于两厂之间没有约定发生工伤后的责任承担,故应由机械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对于借调职工的协议,原单位与借调单位一定要约定工伤发生后的补偿办法,以免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不必要的争议。